遗嘱继承有几种方式
在遗嘱继承过程中,不少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列举常见情形。
1. 自书遗嘱打印后签名:部分人认为自书遗嘱可以打印后签名,但法律要求自书遗嘱需“亲笔书写”,打印后签名的遗嘱可能被认定为形式不符合要求,进而被判定无效,导致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。
2. 让继承人担任代书遗嘱见证人:有的遗嘱人立代书遗嘱时,让子女(继承人)担任见证人,而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见证人,此类代书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要求,可能直接无效。
3. 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订立遗嘱:若遗嘱人在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,康复后未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,此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,若未及时补立,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遗嘱效力,建议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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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分情况说明不同遗嘱方式的适用要求:
1. 公证遗嘱:若选择公证遗嘱,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,由公证员对遗嘱内容及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、自愿性进行审查,出具公证文书,效力曾优先于其他形式(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优先性)。
2. 自书遗嘱:若遗嘱人具备书写能力且自愿亲笔书写,需全文手写、签名并注明年、月、日,无需见证人即可生效。
3. 代书遗嘱:若遗嘱人无法自行书写(如文盲、肢体残疾),需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其中一人代书,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4. 录音遗嘱:若选择以录音(含录像、电子数据)形式立遗嘱,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录音中需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、订立时间。
5. 口头遗嘱:若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(如病危、意外事故中生命垂危),可立口头遗嘱,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;危急情况解除后,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,此前的口头遗嘱自动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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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无效的风险:例如,张大爷自书遗嘱时仅签了名但未注明年月日,去世后子女因遗嘱无日期引发纠纷,法院可能因形式要件不全认定遗嘱无效,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,导致张大爷想将房产留给小儿子的意愿无法实现。
2. 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失效的风险:例如,李奶奶在车祸中重伤时立口头遗嘱,指定将存款留给孙女,康复后未重新订立书面遗嘱,半年后去世,其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已失效,存款需按法定继承由所有子女平分,孙女无法依据口头遗嘱获得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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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:若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,若其中有公证遗嘱,在《继承法》时代公证遗嘱效力优先;但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以“最后一份有效遗嘱”为准。例如,王爷爷2018年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给大儿子,2020年又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给小儿子,若王爷爷2021年去世,按民法典规定,以2020年的自书遗嘱为准,房产归小儿子。
2. 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: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因精神疾病或老年痴呆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(如张奶奶立遗嘱时已被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晚期,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),该遗嘱无效,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3. 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:若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(如李叔叔立遗嘱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全部给儿子,但房产一半属于妻子),该部分处分无效,儿子仅能继承李叔叔名下的一半房产,另一半归妻子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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